分類 / d401v 作者 / 林忠成 期數 / 第377期
【繼承行不行?】法界觀點:直銷經營權的屬性與歸屬應於參加契約明確規範
直銷經營權的屬性與歸屬,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林天財律師、中銀律師事務所吳婕華律師、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范晉魁律師,有不同的解讀與看法。
直銷經營權是否得做為轉讓或繼承之標的?
林天財:視參加契約決定直銷權是否具有絕對屬人性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於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下,直銷事業得視事業之需求,於直銷事業與直銷商訂立參加契約時,決定是否將該具備屬人性質之「信任、能力、技術」做為參加契約之要素,而決定直銷權是否做為繼承標的。
如直銷事業確將前述屬人性質,約定為參加契約之要素,即由本人行使、履行,不得由他人代為行使、履行,依前所述,直銷權即為主觀之絕對屬人性,該直銷權即非繼承之標的。然若契約當事人未將人之「信任、能力、技術」約定成契約之要素,則可由第三人代為履行,此時該直銷權即為相對屬人性,可成為繼承之標的。
吳婕華:如直銷經營權顯露出財產性質,得作為轉讓標的
當我們在討論所謂直銷經營權的轉讓,應是直銷商已投入努力與心血而打造的部分,有論者將此稱為「傳銷權」,相對基於參加契約一般性抽象的「傳銷權利」,其具體意涵應係指「基於參加契約而具備之完整資格與地位,及基於該資格、地位所衍生之權利義務」。易言之,如將場景轉移至線上遊戲來看,所欲轉讓的,應類似為基於該遊戲帳號之「已有相當等級的角色」及「珍貴遊戲寶物與裝備」等,而非僅為單純之帳號。
直銷經營權也因為直銷商所投入之勞力與心血,使其已顯露市場上之交換價值,讓此法律關係亦具備財產屬性。有鑒於市場上的需求及維持直銷業者之制度彈性,如直銷經營權顯露出財產性質時,此時應認為其得作為轉讓之標的。
范晉魁:直銷契約請求權或直銷經營權不具一身專屬性
因為直銷契約請求權,並不具備夫妻、子女身分或特殊技能這樣的高度屬人性,且直銷經營權實際上是直銷商透過直銷契約,而經營組織、販售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商業成果,明顯具備財產權性質,若直銷契約或營運規章並無相關的限制規定,則直銷經營權應可成為繼承之標的,並由繼承人繼續經營、獲利,直銷公司不得以直銷商死亡,逕行停發獎金或將獎金改發放予他人。
直銷公司是否可以規範繼承人之資格?
林天財:基於雙務契約性質,應容許直銷事業訂定繼承條件
由於民法關於法定繼承人及其順位為強行規定,因此若直銷事業針對繼承人資格進行限制,將違反強制規定,此已逾越契約自由之範疇,故不應允許直銷公司對繼承人資格限制或變更之。
不過,基於參加契約為雙務契約之性質,繼承人於繼承後須本於直銷商之義務,繼續負起輔導及發展組織之功能,故應容許傳銷事業訂定繼承人繼續輔導及發展組織之條件,做為繼承後之履約責任。如直銷商聘階越高,所負之輔導及發展組織責任就越重,如繼承人無法達成此等履約條件,直銷公司得依約定終止直銷權並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權。
范晉魁:直銷公司可對繼承人之條件為合理限制
直銷公司應該可以對直銷商的直銷經營權繼承人或指定承接之人有合理的限制,理由很簡單,因為參加契約本身是一個存在於直銷公司與直銷商之間的雙務契約,該契約所表彰的意義,不僅是單方面的財產上請求權,明確地說,它更意味著直銷公司與直銷商之間,彼此有互享權利、互負義務的緊密合作關係,直銷公司做為簽約主體的一方,某種程度上理應可以選擇合適的對象加入,並延續彼此的合作關係。
直銷商雖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惟需注意的是,直銷公司可藉參加契約或營運規章,審核或限制直銷經營權繼承人或承接之人,所以遺囑仍須符合參加契約、直銷公司規定的特殊限制,且不侵害其他繼承人特留分等前提。
吳婕華:於兼顧經營權之屬人性質及財產性質之前提,肯定直銷業者之適當介入權
因轉讓或繼承對於讓與人、受讓人以及直銷業者而言,其利益關係可能相互影響,在兼顧屬人性質及財產性質之參加契約轉讓或繼承中,贊同有論者認為應重視且肯定直銷業者的適當介入權。
所謂適當介入的樣態可粗略分為二,一種為確保所轉讓或繼承之直銷經營權已具有財產性質,而成為可被轉讓或繼承之標的,例如直銷業者對於可轉讓或繼承之條件設定,包括需達到特定聘階、特定業績等。
另一種為確保直銷經營權之屬人性質不致被嚴重忽視,避免組織發展遭受不利影響,例如坊間有業者提出退休傳承計畫,透過屆齡退休而欲轉讓其直銷經營權之直銷商輔導受讓人,讓直銷業者之經營方針與精神藉由該輔導而傳承至受讓人,完成世代交替,除屆齡退休者可因該直銷經營權之交換價值而獲利,較年輕之受讓人亦得藉由直銷業者的認證,以基於該直銷經營權既有的組織繼續發展而較無減損組織向心力之風險。
於制度安排上,該直銷經營權之安排究竟係以欲轉讓者之死亡為停止條件而移轉至受讓人之死因贈與行為或是遺囑的一部份,亦為法律上應認定之議題,如為遺囑,該遺囑內容是否涉及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皆是直銷業者於規劃制度前應詳細思量之議題。
若繼承人不繼承,直銷公司是否能「復活」直銷經營權?
范晉魁:基於營運最佳考量,應允許直銷公司自行處理
法令對此部分沒有規範,既然無規範,則應自契約自由及司法自治的角度進行觀察與權衡,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既已選擇放棄權利、終止契約,另一方直銷公司基於直銷事業整體營運的最佳考量,應允許其自行決定處理方式較為合理。也就是說,直銷公司可以指定由其他合適人選承接直銷經營權,而這個人選通常能夠勝任帶領組織、教育訓練、商品介紹等的直銷商義務,也可能是原來直銷商組織的下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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