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學術 / 作者 葉添福 / 直銷世紀第152期
葉添福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第2項規定,直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
淺析直銷事業未依期限辦理參加人退出退貨之責任
PIF不是緊箍咒,是一場真實力體檢 專訪食藥署簡任技正謝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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