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范晉魁 期數 / 第346期
直銷團隊自行修改公司規定或自訂不同的規定 是否違法?
壹、案例
好國民直銷有限公司(下稱好國民公司)是一家銷售各式美容、彩妝、保養品等優質產品的直銷公司,向來重視外在形象的小美深受吸引,早在公司成立初期,就已加入好國民公司大家族成為直銷商,小美苦心經營之下,如今已建立起屬於自己的龐大經營團隊,擁有許多下線直銷商。
近來,為了提升直銷商整體素質,好國民公司不惜耗費鉅資,請來享譽國際的著名彩妝師,來台開設一系列免費彩妝培訓課程。由於小美在好國民公司擁有龐大經營團隊,自詡深具影響力,竟在未告知公司的情況下,強制要求新加入其下線的直銷商,一律報名參加培訓課程,同時繳交保證金5000元,待培訓課程結束,再依簽到紀錄申請退還保證金,若未能全程參加課程,則保證金將予以沒收,日後供經營團隊運作之用。
試問:小美強制要求新加入其下線的直銷商參加活動,並繳交培訓課程保證金5000元之行為是否合法?倘若不合法,好國民公司是否需對小美的行為負責?
貳、辨析
一、直銷公司變更傳銷制度、舉辦活動等,其報備義務及相關法令規範限制:
為了杜絕違法,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認為有建構完整法制措施,以加強直銷事業管理與監督的必要,一方面保障直銷商的權利,另一方面則健全市場機制,使消費者獲得保護,也讓合法直銷事業得以長久經營,爰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合先敘明。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6款之行為。」從而,上線直銷商在舉辦相關活動時,系立於經營、管理者之角度,依法已擬制具有相當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身份及責任,此時上線直銷商尤應注意,不得有不當直銷行為出現,須謹慎行之,避免誤觸法網。
二、直銷公司內的團隊,能否修改直銷公司規定,或訂定與直銷公司不同的規定?如:強制要求下線直銷商參加活動,並繳納保證金,未全程參加活動就沒收保證金?
參、結論
依前述探討可知,小美在未知會公司的情況下,強制要求新加入其下線的直銷商,一律報名參加培訓課程,同時繳交保證金5000元,待培訓課程結束,再依簽到紀錄申請退還保證金等行為,可能涉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之不當直銷行為,顯有違法之虞。並且如果好國民公司明知小美的行為,卻從不阻止或放任小美持續收取保證金,就有可能需與小美同負違法的責任。
鑒於現今社會經濟型態的急遽轉變,傳統店鋪之商業模式已被逐步取代,無店鋪的多層次傳銷、電商等新興銷售方式應運而生,立法者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直銷商權益,早已訂有相關規範。必須留意的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的規範物件,除了「直銷公司」之外,還包括「直銷商」在內;所以,上線直銷商拓展組織居於管理者角色時,也應注意不得有不當直銷行為出現,避免一時疏忽誤觸法網,而使自己成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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