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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監管時代的挑戰與策略 多層次傳銷業者如何應對《個資法》新局


分類 / 法規學術
作者 / 吳婕華律師、楊明瑜律師
期數 / 第395期

    強監管時代的挑戰與策略 多層次傳銷業者如何應對《個資法》新局


 

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正處於一次結構性變革浪潮前端,《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已於2025年10月17日審議通過,但其內容揭示著一個由獨立專責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簡稱「個資會」)主導,一元化的監管時代即將揭開序幕

 

這並非僅僅是法規條文的增刪,而是一場徹底顛覆過往治理思維的範式轉移。對於所有企業,特別是手上掌握大量會員與傳銷商個人資料的多層次傳銷業者而言,這是一場必須提前嚴肅以對的資格考驗,更是一次重新定義其營運根基與市場信譽的關鍵轉捩點。

 

新監管格局,3大核心變革

 

本次修法的核心精神可歸納為3大方向,將深刻影響企業的營運模式。首先是「監管權力一元化」,過往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公平會、衛福部等)分散管理的模式將成為歷史,未來所有個資保護的解釋權、監督權與處罰權將統一集中於個資會,旨在建立全國一致且無灰色地帶的執法標準。

 

其次是「行政檢查之常態化」。個資會認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或為查核其落實本法情形而有必要時,除通知該非公務機關或其相關人員陳述意見、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採取其他配合措施外,亦得自行或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實施檢查,並要求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及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易言之,此舉預示著多層次傳銷業者及其他非公務機關,未來可能常態性地面臨主管機關為檢視個資法落實情況而實施的行政檢查。因此,相關資訊的準備與個人資料保護政策的建立,已不再是僅為應付法遵要求的被動思維,而應被視為日常營運中不可或缺的必須工作。

 

最後,在於「提前確立的最終權威」。即使在長達六年的過渡期間,任何對原主管機關所做出的個資相關行政處分若有不服,提起的訴願將統一由個資會審理。此設計使個資會在新法全面施行前,便能透過訴願決定,實質掌握執法標準的最終解釋權,形同為未來的全面監管鋪設了一條快速通道。

 

為求穩健轉移的6年雙軌過渡期設計

 

為了確保監管權力從分散走向集中的過程平穩有序,本次修法特別設計了長達六年的過渡期,並採用「雙軌制」模式,旨在漸進式地達成事權統一的最終目標。此雙軌制的運作邏輯如下:

 

‧第一軌:立即納管

對於過去權責不清、尚無明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非公務機關,以及所有公務機關,將自新法生效日起,立即由個資會直接納入監管範圍。個資會將即刻承擔起為其制定安全維護辦法、執行行政檢查與裁處罰鍰的完整職責。

 

‧第二軌:逐步移轉

對於目前已有明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非公務機關(例如多層次傳銷業的主管機關公平會),其監管權限在過渡期間將暫時維持現狀。然而,這並非一成不變。法規要求個資會必須每兩年會同相關機關進行檢討,逐步減列由原機關掌管的範圍,並報請行政院公告。此設計確保了權力移轉的進程有明確的時間表與審查機制,持續朝向統一監管的目標邁進。

 

這套過渡期的設計,體現了立法者在追求改革效率與維持市場穩定之間的平衡考量,透過時間換取空間,讓企業與原主管機關能有更充分的準備,以應對未來全面集中化的監管新局。

 

訴願管轄集中化的影響

 

此一「訴願管轄集中化」的制度設計,其監管思維不容小覷。這代表即使在過渡期內,原主管機關的裁罰權力仍在,但其執法尺度與法律見解將直接受到個資會的審查與檢驗。個資會能透過每一個訴願個案,確立其監管權威,並逐步統一個資法令的解釋標準。

 

對企業而言,這意味著不能再心存僥倖,認為不同部會間可能存在執法寬延不一的空間。所有個資爭議的最終裁判者,都將是標準統一的個資會。這項機制將有效地引導所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過渡期內,便開始參照個資會的潛在標準來調整其執法行為,從而加速實現全國監管尺度一致化的最終目標。

 

為何傳銷業被視為「高風險族群」?

 

新法上路後,將加強行政檢查之頻率以檢視個資法落實之情形,個資會預期將採取「風險導向」的執法模式,意即優先針對個資處理風險較高的行業進行監督檢查。筆者認為,多層次傳銷業因其業務特性,很可能被列為首要或前端關注的對象。其風險特徵體現在4個層面:

 

  1. 龐大的資料持有量,企業通常握有海量會員與傳銷商的詳細個資;
  2. 資料的敏感性,其中不僅包含身份識別資訊,更涵蓋用於計算獎金的金融帳戶,若銷售保健或美容產品,還可能涉及會員的健康狀況等敏感個資;
  3. 資料流動的複雜性,資料不僅在公司內部流通,更在龐大且層層相扣的上下線組織之間共享;
  4. 基於跨境傳輸需求,這使得資料保護的鏈條更長、風險節點更多。

 

面對即將到來的衝擊,企業不應僅是被動地等待法規生效,而應立即採取行動,將挑戰轉化為強化體質與建立信任的契機。

 

應對策略一:建立「知悉即通報」的黃金應變SOP

本次修法中最具衝擊性的變革之一,無疑是修正後第12條所確立的強制通報義務。新法徹底刪除了過往「查明後」再行通知的模糊空間,確立了「知悉」個資外洩時,就必須「立即」啟動應變的嚴格原則。這要求企業必須建立一套標準化、可迅速啟動的內部應變機制。

 

這套「黃金SOP」應明確定義事故應變的指揮鏈,指派總指揮官,並預先規劃資訊、法務、公關及客服等部門在事故發生後不同時間階段(例如第一個小時、24小時、72小時)的具體任務與協作流程。

 

此外,企業應常態性地投資數位鑑識(Digital Forensics)能力,並透過定期的資安演練,確保團隊有能力在最短時間內準確評估外洩規模與影響範圍。所有應變措施、決策過程與通知記錄都必須詳實記載,這不僅是法規要求,更是未來向主管機關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關鍵證據,同時也是企業持續改善內部流程的依據。

 

應對策略二:任命具備實權的「跨界通才」擔任個資保護長(DPO/CPO)

雖然新法目前僅強制公務機關設置個資保護長,但身處高風險行業的私部門,應將此視為重要的監管趨勢,提前規劃並任命專責的個資保護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 DPO)。此職位絕不能淪為由既有法務或資訊主管掛名的虛設職位,這種做法僅是製造了法遵的假象,一旦面臨實質審查或重大事故,將不堪一擊。

 

理想的個資保護官必須是一位具備法律、技術、營運與溝通能力的「跨界通才」。在專業能力上:法律層面,他不僅要熟稔個資法規,更需具備將法律語言轉化為具體營運政策的能力,並能評估業務合作中的個資風險;技術層面,他必須能與資訊部門有效對話,理解公司的資料庫架構、資料流動路徑、加密技術與存取控制等資安措施;營運層面,他更需要深刻洞悉傳銷業獨特的商業邏輯,從傳銷商的招募流程、獎金計算系統、到上下線組織的資料共享模式,唯有同時理解業務與法務,才能準確識別出潛在的個資風險熱點。

 

更重要的是,企業必須賦予此職位「實權」與「資源」。在組織設計上,應該確保個資保護官的意見能夠被經營管理階層聽見甚至採納。在資源配置上,應給予其獨立的預算,用於推動教育訓練、導入隱私保護技術工具、或委請外部專家進行稽核。

 

在權力上,必須具備跨部門的協調權力,甚至在發現重大風險時,擁有暫停相關業務流程的權力。唯有如此,個資保護官才能真正發揮監督與諮詢的職能,將資料治理的理念貫徹到企業的每一個業務環節,而非淪為應付法規的樣板。

 

應對策略三:將「法律遵循」內化為企業的「信任磁吸效應」

許多經營者視法規遵循為額外的成本負擔,然而,在增加監管強度的浪潮下,企業應從根本上轉變心態,將「資料是責任,而非資產」的理念深植於企業文化之中。未來的市場競爭力,將不僅取決於產品或獎金制度,更取決於企業如何以負責任的態度保護其會員與傳銷商的資料。

 

這意味著企業宜將資源投入到建立「高於法規低標」的安全標準,以此應對未來「先罰後改」的嚴格執法邏輯。當競爭同業因個資外洩而面臨重罰、商譽受損,造成用戶信心潰散時,擁有穩健資料治理能力的企業,反而能夠啟動強大的「信任磁吸效應」。這種內建的信任勢能將能自動吸引更多重視隱私、尋求保障的傳銷商與消費者靠攏,最終將看似沉重的法遵成本,高效地轉化為真實且持久的市場競爭優勢。

 

總結:從法規遵循到贏得信任的轉型之路

 

個資會的成立與新法的推進,標誌著一個高強度監管時代的來臨。對多層次傳銷業者而言,這絕非僅是挑戰,而是贏得市場信任、實現企業升級的黃金契機。未來的市場競爭,將不再只取決於產品與獎金制度,而核心取決於業者如何以最高規格保護每一位會員與傳銷商的寶貴資料。

 

因此,業者升級個資保護體系,將「高於法規低標」的安全標準,內化為企業文化與核心競爭力。能夠成功做到這點的業者,將在市場中建立起堅不可摧的品牌信譽,自動吸引頂尖夥伴,穩健邁向永續且廣闊的事業未來。

 



本文章撰寫時,個資法輔通過,故一切條文以總統公布之版本為主。本文章係基於參酌行政院草案:行政院. (2025年3月27日). 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完備獨立監督機制及執法權限 建立AI全面應用時代資料治理.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747cda78-926f-4205-99b3-1a735fc1b97b,所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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